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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開放使用及租借管理要點

校園開放使用及租借管理要點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校園開放使用及租借管理要點
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2月26日教國字第1135005079號函修訂頒布
一、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增進民眾育樂活動,結合社會力量推動社會教育,發揮學校場所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開放範圍:
1、運動場(含跑道及中央草皮)。
2、風雨球場(室外)。
(二)租借範圍:
1、運動場(含跑道及中央草皮)。
2、中庭集合場。
3、普通教室。
4、多功能教室。
5、專科教室。
6、韻律教室。
7、視聽教室。
8、會議室。
9、體育館 (學生活動中心)。
10、風雨球場(室外)。
11、停車場空地。
三、本校校園開放暨場地租借使用對象及原則: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體育活動、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等非以營利為主之各類活動。
四、本校校園開放時間:
(一)上課期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非上課期間(假日及寒暑假):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不影響學校假期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惟教學區全天不對外開放。
(三)開放及租借時段中若遇到學校辦理活動、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場地養護時,一律不對外開放。
五、租借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一)租借申請程序:
1.申請租借時,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於租借前七日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於租借前三日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2.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良好及設施設備無損壞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
3.第一項所指場所使用費、保證金收費及其他費用標準表:如附件三。
4.運動場〔含跑道、風雨球場(室外)〕於校園開放時間內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時可免提出申請。
(二) 租借期限:
1.申請租借使用時間以三小時為一個使用單位,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2.長期定期租借係以運動為目的且無營利之團體或個人,每週租借時間不得超過三次,最長租借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期限屆滿如需繼續租借,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六、申請租借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之場所使用費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事者得退還所繳場所使用費之部分或全部:
(一)租借者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租借前三日通知學校承辦單位者,得退還所繳場所使用費之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無法如期租借者,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場所使用費。
(三)學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七、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及其他機關學校,租借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教育宣導、里民大會、選務投開票所、災害防救、緊急急難救助、本校教職員工推動提升職場凝聚力相關活動或經本校核准配合發展學校特色之社團活動,得免繳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輔導、協辦、核准、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或辦理社區民眾學習活動等,租借本校場地,除保證金外,得視舉辦性質給予場租減租優惠。
前項減租優惠比率,得由本府另定之;未訂定者,得依活動性質及社區民眾或學校師生受惠情形予以酌收五分之一場地使用費。
電力設備費視實際用電情形,依收費標準表之規定收取。
八、使用者 租借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值日、夜人員視情節輕重全權處理(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未由本校正門(光明三路)出入。
(二)具有輪子之器材設備不得進入校園。
(三)破壞或攜出本校公物。
(四)不得侵入未經本校許可之場所。
(五)影響本校之安寧與整潔。
(六)在本校設攤鬥毆或攜帶槍械利刃、牲畜、鞭炮火燭等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品、違禁品入校。
(七)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八)酗酒、煙毒或精神異常其症狀具危險性。
(九)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影響環境衛生。
(十)校園內抽菸、嚼食檳榔、隨地吐痰或便溺,影響環境整潔衛生。
(十一)其他不法之行為。
九、租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責賠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租借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租借者若不遵守有關規定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
十、租借者使用本校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 傳品上發佈或刊載協辦學校字樣,亦不得以學校名義作為商業用途之招生場域。
十一、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地設施;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應依本校指示設置。
十二、租借者非經本校同意,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安全。
十三、本校依本要點所收相關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四、使用及租借期間,使用者及租借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且需將垃圾帶離本校,不得棄置於本校,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十五、租借者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如因租借者及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及設備毀損,經本校總務處鑑定確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六、本要點經報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