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全名為「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第 三 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之名稱且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 四 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第 五 條 家長會組織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 六 條 班級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為原則,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協助召開並列席及提供相關資訊,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七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
四、協助辦理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家長代表大會由班級家長會推選之代表一至三人組成,每學年改選一次,學校應協助其成立,並提供相關資訊。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為原則。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代表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家長代表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九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前一學年度決算報表。
五、依組織章程選任、解任、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五人,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但無身心障礙學生,不在此限;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五班,每增一班得增置委員一人,但情況特殊,經新竹縣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委員由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會或家長代表大會就委員互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家長委員會應選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之。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平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行之。會長得視需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處理委員會之相關事項。家長會副會長及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之人數,由家長代表大會決議後,於家長會組織章程定之。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委託出席事項,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編制經費收支預算及審議學校提報計畫與概算。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遴聘顧問、幹事、會計及出納人員。
七、選派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家長代表部分)。
九、依組織章程選任、解任、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 十三 條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之學校,得邀請至少一位原住民家長代表列席。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得連選連任,會長以連任二次為限。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時,原會長得經參選再連任。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應置幹事、會計及出納等職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擔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但會計及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且至少一人應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家長會得聘請顧問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 十五 條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組織名冊及前一學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報本府備查。
第 十六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家長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庭經濟能力有困難者免繳。前項收繳會費金額,依據新竹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定辦理。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應以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為原則,並經家長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方得收取。捐贈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 十七 條 家長會經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轉交家長會,且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該校校長共同具名管理,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管理,其決算報表除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家長委員會提送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一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二十日內辦理移交。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於辦理交接時列入移交及保存,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 十八 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之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概算,經家長委員會審議確合於預算內可動支計畫後始得動支。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
第 二十 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事務。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府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自發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