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詳如說明及附件,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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