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加班相關規定
1. 保障法第23條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2.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加班時數規定(加班時數按月併同檢視)
1.一般加班--每日工時8小時,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周末加班上限8小時,合計每月加班上限20小時
2.專案加班--業務性質特殊或處理重大專案等需延長工作,經簽准同意後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3.特殊重大專案加班--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未達上80 小時,應事前報縣府同意。
四、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五、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六、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4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請同仁踴躍至「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選讀課程及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七、檢附服勤實施辦法及其Q&A供參。
二、加班相關規定
1. 保障法第23條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2.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加班時數規定(加班時數按月併同檢視)
1.一般加班--每日工時8小時,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周末加班上限8小時,合計每月加班上限20小時
2.專案加班--業務性質特殊或處理重大專案等需延長工作,經簽准同意後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3.特殊重大專案加班--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未達上80 小時,應事前報縣府同意。
四、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五、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六、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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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附服勤實施辦法及其Q&A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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