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一、修正名稱由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改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地方政府可以參考訂定或依中央制訂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三、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支給稿費。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