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釋示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被害人)對學校所為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之處置不服,得否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一事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08月29日府教學字第1020362501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79885號函辦理。
二、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準此,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係旨揭案件之被害人時,僅於學校所為之處置係屬對前開被害教師個人之「待遇」或「解聘」措施,且該被害教師於認為該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準用教師法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救濟。
二、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準此,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係旨揭案件之被害人時,僅於學校所為之處置係屬對前開被害教師個人之「待遇」或「解聘」措施,且該被害教師於認為該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準用教師法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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