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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20044792C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04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20344823號函轉教育部102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44792F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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