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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乙案如說明

一、新竹縣政府101年11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10371593號函教育部101年11月12日臺中(二)字第1010200508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組織改造,教育部原辦理相關教師資格審查及證書核發作業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調整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事項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爰旨揭要點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之核發作業。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
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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