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疑義如附件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1年01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10332298號函轉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10003702A號函辦理。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
三、新竹縣政府101年01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10332298號函及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如附件。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
三、新竹縣政府101年01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10332298號函及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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