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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業修正「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第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0年10月03日府人考字第1000364008號函轉行政院100年9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辦理。
二、修正「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第一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檔案,本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三、鑒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規劃各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草案)仍依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之規定辦理;於上開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前,自101年起該院於當年9月底前公告次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四、上開調整原則及明(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已刊載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 //www.c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及「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專區,請逕予上網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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