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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明定教師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並註明療(休)養期限一案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100年08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00358034號函轉教育部100年8月12日臺人(二)字第1000139778號函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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