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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函為由行政機關先起帶頭建立安全乘坐之示範觀念,請所屬員工搭乘公務車坐於後座時,即應繫安全帶乙案,詳如附件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0年05月19日府綜庶字第1000344851號函轉交通部100年5月2日交路字第1000027896號函辦理暨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0951號令修正公布。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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