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函請將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如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0年05月03日府教學字第1000344402號函轉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69551B號函辦理。
二、刑法第227條條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