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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為編列101年度退撫經費預算,請本校有符合退休條件,欲申請於101年度退休之同仁於本(100)年5月2日前填妥調查表(如附件),逕送本校人事室彙辦。

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
一、自願退休需 任職滿25年 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重病退休者除前述要件外尚需檢附診斷證明,惟該證明書需係由公立醫院或政府評鑑合格之私立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所開具之證明為限,其餘證明不採。
二、屆齡退休對象係以民國3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之人員。原列入100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若未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三、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含學校銓敘職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1條第6項規定,100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之公務人員,依該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即4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者才符合55歲自願提前退休,若原列入100年度年滿55歲可辦退人員,未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四、學校教師及未銓敘職員申請55歲自願提前退休,需任職滿25年,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100年度(100年1月至12月)內已滿55歲,擬申請自願退休者。(二)4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者。(三)原列入100年度年滿55歲可辦退人員,若未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通過後,則依修正規定辦理)
五、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規定,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原則。(請填報2月1日或8月1日
行政機關、學校—工友、技工及駕駛:
一、自願退休需 任職滿25年 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55歲;重病退休者除前述要件外尚需檢附診斷證明,惟該證明書需係由公立醫院或政府評鑑合格之私立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所開具之證明為限,其餘證明不採。
二、屆齡退休對象係以民國3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出生之人員。原列入100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若未於100年12月31日前辦退者,應再列入本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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