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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函示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1案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100年03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00339953號函轉教育部100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1000033592B號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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