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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為執行職務(如負責為民服務事項)或瞭解民意、推動政策等之需要,仍得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或噗浪網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100年03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00340066號函層轉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及100年2月25日部法二字第100331560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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