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函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一案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國100年02月01日府教學字第1000333119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辦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