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教師會會費繳費通知及繳費辦法(附件)
請各學年在9/6(星期五)以前收齊後交教師會財務美瑢
新竹縣教師會會員繳納會費辦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98年6月13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新竹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
三、凡會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全額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
(一) 會費繳納優惠辦法:
1.凡於當年度9/15前全額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者,本會提撥每一位個人會
員新台幣三十元整,作為補助會員學校活動費之用。
2.凡於當年度9/30全額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者,本會提撥每一位個人會員新台
幣十五元整,作為補助會員學校活動費之用。
(二) 會費遲繳、滯納處罰辦法:
1.遲繳:超過當年度11/1尚未全額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者,由本會寄發催
繳單(掛號通知),於12/31前補繳完畢,酌收滯納金五百元整,
在此期間暫停各項會員權益。
2.滯納:次年一月一日起,仍未繳齊會費者,經理事會同意後,得予停權
一年。
3.其他:若有特殊事由者,需檢附書面說明提請理事會同意後,且於當年
度12/31前繳齊會費,得免收滯納金五百元;超過次年一月一日
後,酌收滯納金五百元,但仍以1/31為最後繳費期限。仍未繳齊
會費者,得予停權一年。
(三)新成立之學校教師會,應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繳納第一年度全額常年會費:每一位個人會員新台幣八百元整,並檢附會員詳細資料,由會務承辦人提請理事會議核定正式會員資格。
四、凡本會會員停權期間,不得享有本會章程第七條所規定之各項權利。
五、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