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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身心障礙手冊之效期認定乙案訊息

轉知有關身心障礙手冊之效期認定乙案訊息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5.28台特教字第0990090946A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
規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鑑定時,對於可經
由醫療復健或其他原因而改變原鑑定結果者,得指定期限辦
理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之戶籍地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重新
鑑定期限,註明身心障礙手冊之有效時間,…。」至本法施
行細則第7條後段規定略以:「…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
新鑑定已不符障礙類別或等級標準,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所
註明之有效時間者。」故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日期原則係由
鑑定機構指定且載明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中,至未經指定期
限辦理重新鑑定者,即為「無須重新鑑定」,而身心障礙手
冊之載明方式包括註記「永久有效」、「無須重新鑑定」或
空白等3種樣態。
三、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於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該
法第106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修正之條文全面
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
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
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同條第3項則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
行後5年內,完成第1項相關作業。」故現行領有註記永久有
效或無需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仍需於101年7月11日
起至106年7月11日止,依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
式辦理重新鑑定、需求評估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非永久
有效。
四、綜上,有關民眾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
學費用減免時,所檢具身心障礙手冊之重新鑑定日期欄如為
空白,其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重新鑑定期日前仍屬有效,倘各級學校辦理上述補助時,
對於身心障礙資格之認定上仍有疑義,基於便民之考量,建
請逕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或該轄內鄉(鎮、市、區)公
所查詢確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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