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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099年05月10日府教學字0990066532號函轉教育部99.5.3台訓〈三〉字第099005792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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