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99)年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計至99年7月31日止,詳如附件說明,本校教師如有符合服務屆滿10、20、30及40年者,請依說明二檢證於99年3月5日前逕送本校人事辦理。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9年2月11日府教社字第0990024029號函轉教育部99年2月6日台人(二)字第0990022496A號函辦理。
二、本校教師如有符合該「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之資格條件者,請於99年3月5日前檢具教師證、最高學歷證件、歷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敘薪通知書及服務證明書並依式繕打推薦表及教學感言後將推薦表及教學感言電子檔及最近1年內2吋半身光面彩色照片逕送本校人事彙辦。
二、本校教師如有符合該「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之資格條件者,請於99年3月5日前檢具教師證、最高學歷證件、歷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敘薪通知書及服務證明書並依式繕打推薦表及教學感言後將推薦表及教學感言電子檔及最近1年內2吋半身光面彩色照片逕送本校人事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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