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 為獎勵本縣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自即日起至本(115)年6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5月28日府社行字第1153819251號函及「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級得獎證書。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級得獎證書。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級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上述規定者,請向輔導處資料組陳老師提出申請,以便造冊送教育局辦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5年5月31日止。

五、本案因涉及部分志工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下之運用單位服務時數計算及歷年申請獎項,為減少各單位重複申請情形,請志工如已申請過該獎項,請勿重複申請。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