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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縣內介聘草案轉知>

本案為草案供參,如後續有修正,再公告

**現職教師應具下列資格,始得申請介聘:
(一)除本縣辦理甄選錄取教師及依規分發之公費生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應扣除留停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停期間年資得採計至多兩學期>
惟有下列情形亦不受限制:
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二)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 月1 日)前回職復薪。

**各校公告選聘標準評分表:
108.4.1

**積分審查時間:
108.4.15 竹東區 9:00~12:00體育場一般教室
108.4.16 竹北區 9:00~12:00體育場一般教室

**各校實施教評時間:
108.4.22-108.5.1

**第一次介聘貼榜時間:
108.5.8 14:00 縣府大禮堂

欲申請縣內外介聘之教師於積分審查當日檢附相關文件正本及影本至審查會場審核(請加附經人事查核之影印資料),縣府同意核予公假登記,惟課務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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