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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任>再任機關的限制及範圍有哪些?

為便利退休人員查詢,銓敘部已公告彙整於網站-退休人員專區,供各位查詢(公教皆適用):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1349&Type=1&Index=15

1.退休人員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由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與「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之事業機構或團體」或「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事業機構或團體」之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2.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再任「私立幼兒園」: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範圍。
-->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
再任純屬「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再任「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仍屬退撫法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3.退休人員再任「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退撫法第77條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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