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三條、第四條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由5天改為7天。
(二)喪假改以時計。
(三)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機關核准,得保留於次一年度實施。
其餘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一)事假由5天改為7天。
(二)喪假改以時計。
(三)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機關核准,得保留於次一年度實施。
其餘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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