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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業經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70061878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5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70355300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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