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5月1日起各項補休規定如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19日府人考字第1070347996號函辦理。
二、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三、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四、檢附縣府函1份。
二、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三、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四、檢附縣府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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