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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處公告】修正本縣107年度國民小學(含公立及附設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積分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處公告編號74235辦理。
二、本案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4月10日桃教中字第1070027165號函檢送之「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暨相關表件修正「新竹縣107年度國民小學(含公立及附設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積分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先予敘明。
三、依據前函附件之教育部107年4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4940號函說明三:「有關本年度教師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爰此,育嬰及兵役之留職停薪僅可採計二學期。
四、另倘為該校之新進教師,需服務滿當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之服務年限後始能申請調動,不適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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