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公務人員養育雙(多)胞胎之子女,且其配偶未就業者,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1案,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10日府人力字第1070044823號函辦理。
二、來函略以,公務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即屬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縣府函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