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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縣府編列108年度退撫經費預算,欲申請108年度退休之教職員於本(107)年4月30日前至人事室登記。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3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70039570號函辦理。
二、針對學校教育人員部分,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學校教師申請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復按教育部106年12月15日召開「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會議」第一次會議紀錄,細則草案第20條規定校長及教師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8年6月30日(當學期最後1日)辦理退休。據此,併予預先調查,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申請退休之退休生效日,以填報108年2月1日、6月30日或8月1日為限。惟有關上述特殊原因之規定,仍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實際發布內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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