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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107年2月15日至2月20日)期間,請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2月7日府政二字第1070025418號函辦理。
二、農曆春節期間,請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如有疑義得洽政風單位或向本府政風處諮詢。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踴躍運用數位學習平台,規劃或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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