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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7及108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另轉知同仁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儲值性商品請領休假補助費。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1月4日府人考字第1060394889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所具休假資格逾7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8000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
三、以國旅卡購買油票、提貨券、禮券、餐券、住宿券、旅遊券、空白機票、火車月票、捷運儲值票、悠遊卡、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eTag)及金飾與珠寶等儲值性商品,屬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消費,與國民旅遊卡政策目標不符,不得列入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可參閱附件。
四、請轉知同仁妥善規劃休假旅遊,合法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補助,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衍生後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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