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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 日修正發布

一、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二、本次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月退休金之發給按月於每月一日發給,惟考試院未發布實施日期前,仍按原規定發給。(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規範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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