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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 案,請查照。

依案附國教署函轉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意旨,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
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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