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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業經修正公布,定自105年6月10日生效,請查照。

本案係修正退休再任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後之任職年資核算退休金之方式。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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