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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欲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於10月7日前向人事室洽辦,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9月19日府教學字第1050146047號函辦理。
二、依「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於本(105)學年度10月31日前將當學年度校內所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含校長)「進修名冊」報府備查。
三、校內參加進修之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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