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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上學期定期評量時間

【低年級】
期中定期評量 2016.11/08(二)
期末定期評量 2017. 01/12(四)

【中高年級】
第一次定期評量 2016. 10/12(三)&10/13(四)
第二次定期評量 2016 .11/29(二)&11/30(三)
第三次定期評量 2017. 01/12(四)& 01/13(五)


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1.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E號函暨教育部104年1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03444號函辦理。
2.依據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第七條
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期開學二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定成績擇優登錄。
就領域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第八條
對於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因公、喪假、娩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90%計算。
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8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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