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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切實遵守。 

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電話:03-5518101#3820
受文者: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46846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50346846A-Attach1.pdf、1050346846A-Attach2.pdf、1050346846A-A
ttach3.pdf)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轉監
察院民國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
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
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
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三、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
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
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本
府亦分別於98年8月19日、101年3月21日於本縣數位人事服
務網公告週知(流水號分別為0980085、1010248)。茲為
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
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
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四、隨文檢附首項銓敘部105年4月8日函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正本:新竹縣一二級機關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群
組、新竹縣各縣立國中小群組、新竹縣立竹東幼兒園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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