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新竹縣政府 函
承辦人:連麗秋
受文者: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424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司法院
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
73號函轉司法院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60
號致行政院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新竹縣一二級機關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群組、新竹縣各縣立國中小群組、新竹縣立竹東幼兒園
承辦人:連麗秋
受文者: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424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司法院
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
73號函轉司法院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60
號致行政院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各處、新竹縣一二級機關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群組、新竹縣各縣立國中小群組、新竹縣立竹東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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