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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以維護機關形象。

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承辦人:吳筱婕
電話:03-5518101#3626
受文者: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政二字第10500414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
,以維護機關形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第2次廉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
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本府及所屬同仁如遇有涉及機關業務或職權之議題而
需對外發言時,請恪遵上述規定,避免個人不當言論影響
機關形象。
正本:本府各處(各科)、新竹縣一級機關群組、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群組、新竹縣各縣
立國中小群組、新竹縣立竹東幼兒園、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肉品市場股
份有限公司
副本: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本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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