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宣導「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4038068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業以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
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貴校確實宣導「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並依規定提報商借需求。
四、檢附「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