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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O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查10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爰修正旨揭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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