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中華民國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
轉知公文: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明(104)年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
日1月1日,係於紀念日當日放假1日者外;餘均形成3日以
上之連續假期,計有: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和平
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
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3日)。
二、依103年6月11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
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
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
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
個上班日補假。據此,明年春節農曆正月初三(2月21日
),因適逢星期六,爰於2月23日(星期一)補假;至和平
紀念日、兒童節、端午節及國慶日均適逢星期六,分別於
前一個上班日(星期五)各補假1日;又民族掃墓節及中
秋節適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星期一)各補假1日。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明(104)年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
日1月1日,係於紀念日當日放假1日者外;餘均形成3日以
上之連續假期,計有: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和平
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
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3日)。
二、依103年6月11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
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
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
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
個上班日補假。據此,明年春節農曆正月初三(2月21日
),因適逢星期六,爰於2月23日(星期一)補假;至和平
紀念日、兒童節、端午節及國慶日均適逢星期六,分別於
前一個上班日(星期五)各補假1日;又民族掃墓節及中
秋節適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星期一)各補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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