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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標點符號使用原則」乙份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103年7月7日原民教字第103
00268971號暨臺教社(四)字第1030078416A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族語言標點符號使用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三、檢附「原住民族語言標點符號使用原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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