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乙節
轉知公文:新竹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345939號
主旨:轉知「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乙節,詳如說明,請
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欲申請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4月1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
30354832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要旨:「...教師須在
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
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30345939號
主旨:轉知「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乙節,詳如說明,請
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欲申請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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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4月1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
30354832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要旨:「...教師須在
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
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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