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落實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並注意通報時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27692號函辦理。
二、為充分發揮校安通報功能、積極掌握校安事件發展趨勢,及早因應妥處校安事件,請確依教育部103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號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實施校安通報。
三、經查本府所轄國中小於103年1至2月間之逾時通報率為5%,依上開要點第6點規定通報時限:緊急事件2小時、法定通報甲級、乙級事件24小時、丙級事件72小時、一般校安事件7日,各校應避免發生校安事件錯報、漏報及遲報情事或未依法定時效通報主管機關(如113婦幼專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27692號函辦理。
二、為充分發揮校安通報功能、積極掌握校安事件發展趨勢,及早因應妥處校安事件,請確依教育部103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號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實施校安通報。
三、經查本府所轄國中小於103年1至2月間之逾時通報率為5%,依上開要點第6點規定通報時限:緊急事件2小時、法定通報甲級、乙級事件24小時、丙級事件72小時、一般校安事件7日,各校應避免發生校安事件錯報、漏報及遲報情事或未依法定時效通報主管機關(如113婦幼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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