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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校外教學應注意事項

有關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若涉及山訓活動時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19991號函辦理。
(二)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應回歸教學本質,活動內容應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切勿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有鑑於日前發生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山訓吊橋垂降)意外墜落身亡乙案,爾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其課程內容如屬吊橋垂降、高空繩索、溯溪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山訓活動,應於事前確實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1.應安排至少兩位領有山訓證照之教練進行裝備檢查,以避免因教練一時疏忽造成遺憾。
2.活動應以學生「自由意願」為主,不得有強迫參加之情事。
3.事前應發放家長同意書明確告知山訓課程之「訓練內容」及「危險程度」,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始可讓學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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