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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政府機關、學校及公教人員之形象,請務必遵守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政府及公教人員形象。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11月27日府教體字第1020376054號函轉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02年11月21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020024865號函暨菸害防制法辦理。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等。」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違反前揭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也依規加強稽查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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