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行政院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10月31日府人給字第1020372511號函轉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辦理。
二、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份,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