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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疑義之釋示公函如附件

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10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20369384號函轉教育部102年10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14733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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